单 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各单位:
近年来,上级陆续出台了系列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和通知。为确保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工作依规有序开展,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现明确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 凡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科研、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国际交流活动的,皆属因公出访。因公临时出访需持因公证照,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不得为持因私证照临时出访报销费用。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长期公派访学人员持因私证照出访。
二. 严禁无计划出访,出访一般国家和地区需提前2个月将校内出访申请表、邀请函、详细日程等完整材料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部分申办程序复杂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俄罗斯、智利、台湾等,需提前3个月报送完整材料。
三. 出访人员报销出国(境)经费时,需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等,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四.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国(境)、擅自延长在外期限或变更路线、触犯出访国家地区法律法令等,给予相关党纪处分。
特此通知。
纪委办
组织部
财务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