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根据学院《关于设置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院长助理岗位的通知》(院字〔2015〕13号)和《关于印发<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管理办法(暂行)>》(院字〔2015〕14号)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于2015年11月启动院长助理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有强烈的事业心,有志于为学院发展作贡献;
3.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
4.作风正派,甘于奉献,责任心强,有担当、能干事;
5.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公认度高。
二、基本资格
1.院内在编教职工,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满两年;
2.年龄:退休前至少能任满一届聘任期;
3.熟悉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4.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调进人员或新接收人员参考原单位表现);
5.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三、聘任期限
聘任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选拔聘任方式与程序
1.2015年11月23日前,学院公布岗位和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资格及有关要求;
2.2015年12月3日前,各系所中心向学院提名建议人选,符合聘任资格的教职工也可进行个人自荐,竞聘人员把推荐表(或自荐表,见附件1)打印签名后,交学院办公室何绍彬老师;
3.2015年12月4日前,学院办公室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2015年12月11日前,学院对竞聘人员进行考察和民主测评;重点听取院部门工会主席、各系所中心正副主任、教工党支部书记、校党代会代表和校双代会代表的意见;
5.2015年12月18日前,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和考察结果,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院长助理聘任人选,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则下文正式聘用
五、说明与要求
1.院长助理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参见《关于印发<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院长助理管理办法(暂行)>》(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院字〔2015〕14号);
2.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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