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3〕17号)文件精神、《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是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
(五)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无黄牌警告课程。
(六)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研究生学术成果加分参考类别及分值细则》如附件1。
(七)符合以上(二)、(三)、(四)条、无不及格科目基础上,在科研成果获奖、发表论文获奖、作品获奖、发表SCI二区以上论文等学术成果有突出成绩者,经2名研究生导师(博士生推荐需博导)推荐,可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条 分数计算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主要依据学术成果分评选。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测评包括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成果)两项指标分别计分以总分排名,课程学习成绩包括全部学位课程和2门选修课程,课程成绩分=[∑(单科成绩×学分)/∑学分]×40%;学术成果得分以实际分数计算。
第四条 名额分配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每年进行一次。我院按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名额。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持以创新人才培养为导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禁止弄虚作假。
第七条 评审程序及要求
1. 个人申请
有意愿申请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连同可以展现自己能力和素质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成绩单、已发表的论文、专利证书等)及其复印件,经导师(推荐人)签字,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 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并根据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特点进行评审推荐。
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者课程成绩分、各项学术科研加分等信息,无异议后将研究生申请材料、汇总表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九条 评定过程中,参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追回荣誉证书和所发奖金,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土木与交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学院加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