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2)自评与审核。申请评估认证的学校按照评估认证文件组织自评并撰写和提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做出通过或不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
(3)考查与鉴定。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考查小组实地考查申请评估认证的院校,对考查报告进行评议,最后做出评估认证结论。
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认证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应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做出复议决定。